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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2009丰台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要求


丰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已经开展了近6年,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2009年,直接就诊的区内和临近区县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已经增加到41家,村级卫生室73家,极大的方便了广大参合农民就医。从2008年开始,我区新农合工作已经纳入区级统筹。为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要求,规范医疗工作及报销程序,使广大参合人员持医疗证到各定点医疗机构能够顺利就医,并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现对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2009年的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接诊要求
    (一)参合人员持《丰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医疗证》(以下简称《医疗证》)到村卫生所、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享受各村卫生所、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制定的“四减免”标准,同时,对就医的参合人员的减免情况进行登记,每季度将减免汇总情况上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按要求建立参合人员的健康档案和开展健康宣教。
    (二)医疗机构在接诊时,要核对就医者是否与所持《医疗证》相符,并按要求建立门诊病历(门诊手册)或住院病历(姓名书写要与《医疗证》相符),并在病历的一定位置书写《医疗证》号码。
    二、诊疗要求
    (一)参合人员就医时,医疗机构要按照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要求进行诊疗,就诊记录要填写齐全,不得漏项,诊断要完整、齐全,不得跨科开药。
    (二)执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目录》执行,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超范围用药、避免开大方,减轻农民医药负担,合理运用新农合资金。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合人员就医开具统一的“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和“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加盖统一的收费专用章。
    (四)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须遵照社区卫生服务用药范围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要在为就医患者开据收据的同时,为每种药单独划价,以便报销时进行用药单据审核。
    三、办理相关证明
    (一)依据《丰台区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参合农民因患恶性肿瘤进行放、化疗、肾透析和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儿童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友病所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按照住院补偿比例予以补偿。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规定,对符合上述病症要求的人员开据《特殊病种审批单》,以备新农合报销使用。
    (二)按照新农合规定,对患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肺心病、老年哮喘、结核病、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下统称慢性病)的人员开据慢性病诊断证明,以备新农合报销使用。
    (三)定点医疗机构在为住院参合人员开据“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的同时,要开据住院诊疗明细单(HIS清单)和出院诊断证明;跨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12月31日为结算点,分别开据上年度和下年度发生费用的收费专用收据和诊疗明细单据,以备新农合按照不同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四)参合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市级医院做大型仪器检查、特殊病历会诊、外购必需药品及因医疗需要应用贵重医用设备、材料检查、治疗时,必须由接诊医生出具证明,并填写外购处方及医保审批表,以备新农合报销使用。
    (五)对于自费药品和不予报销的检查、治疗项目要向患者交代清楚,并开具医保知情同意书,以备新农合报销使用。
    (六)对因病情需要须转诊的病人,要按照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进行转诊,并开据《丰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证明》,以备新农合报销使用。
    四、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院内新农合工作的领导小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制定各项相关制度;
    (二)细化院内新农合工作奖惩制度,尤其是加强超范围转诊和医保外用药、诊疗的奖惩;
    (三)接诊时,注意询问患者就诊类别,做好参合人员就诊情况的登记;
    (四)协助区新农合办公室做好超过2万元的大额医疗费调取病案检查的工作;
    (五)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在每次接诊后,要开据门诊专用收据,处方要有明细单价和总价,不得将几次诊疗、开药累计开票。下一阶段将逐步过渡到机打发票。
    五、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
    新农合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质量、医护人员的服务质量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严格按照诊疗常规开展诊疗活动,耐心细致地诊治每一名患者,对于危重病人或疑难病症,因医疗条件、及医疗技术水平所限,不能诊治的,要及时转院,以免延误病情。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在保证诊疗质量的同时,严格控制费用支出,降低参合人员就医费用。对超范围用药、开大处方、诊断与用药脱离等违规行为,要加大检查力度,为下一阶段开展“出院即报和随诊随报”工作做好准备,确保新农合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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