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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京社保发[2001]45号》文件精神,关于提供医疗保险缴费证明问题的通知:
凡是参保人员需要住院的患者要开具《缴纳医疗保险费证明》,参保人员可通过用人单位或委托其亲属及其他人到患者参保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缴费证明》手续,届时须携带参保人员本人的《医疗手册》或《市民卡》和入院通知单办理,如不能开具缴费证明的患者一律视同自费病人结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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